上海市是我国化学类基础研究和新药研发为集中的地方之一,高校院所和新药研发公司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化学废弃物。今年上海“”期间,有多位委员都关注到了危险废物的处理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各工业区管委会在进行园区规划时,要对园区产生危废情况进行预测,并配合环保部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项目落户工作。财税部门可以对于具有危废处理技术的企业设立建立项目补贴,并对企业开发处理技术实施奖励政策。要建立健全化学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制度。
当前上海正在向着新型工业化城市转型,伴随而来的却是工业固体废物的问题愈加凸显,尤其是危险废物危害,处理不当,既损害生态环境又危及城市公共安全。
另外,上海市是我国化学类基础研究和新药研发为集中的地方之一,高校院所和新药研发公司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化学废弃物。然而,研发类化学废弃物其成分具有不确定性及潜在的危险性,环保、安全的隐患较为。
今年上海“”期间,有多位委员都关注到了危险废物的处理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城市安全。
现状
环境部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2014年上海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总量高达62.8万吨,在全国各大城市中排名。但是目前上海市危废处理能力理论上仅堪与前述产生总量持平,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当前乃至未来上海工业企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
据安翊青、江宪委员向、工业园区及具有较强处理危废能力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发现上海危废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危废处理企业选址规划不科学,未配合工业园区建设,区域内就近处理比重不高,导致上海危废跨区域甚至是跨省市处理需求增多,转移过程的环境风险难度加大,将加重上海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根据《国家危废名录》,我国的危废种类共有49种,但目前上海危废处理企业仅能处理其中的44种;并且危废处理极不平衡,部分危废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而且大多危废处理企业由于建厂较早,选址未进行科学化论证,上海104个工业园区里仅有十分之一的园区配套建设了危废处理厂,其余处理厂均距离园区较远,这样导致危废得不到就近处理,跨区甚至是跨市处理的要求呈上升趋势,这样与上海市2015年-2017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相悖。
两位委员还发现,一些企业危废处理技术较为落后,容易造成土壤及大气的二次污染。根据市公布的《危废经营许可证名单》,上海30家危废处理企业大多数仍在通过较为传统的焚烧、填埋等手段处理危废,并对前述处理方式没有采取有效的预处理及后续处理技术,容易损害土壤及大气质量,无法实现预期的处理目标。而对曾经遭受危废问题严重困扰的欧美及日本,已采用更为的技术替代上述处理技术,防止了二次污染的发生。
建议
妥善处置研发类化学废弃物:
如何处理危废问题,两位委员建议,与工业园区应做好信息联动工作,将上海各工业园区危废项目产业现状及信息进行公布,并就项目及技术制作指导目录,做好前述企业落户工业园区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另外,他们还建议,各工业区管委会在进行园区规划时,对园区产生危废情况进行预测,并配合环保部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项目落户工作。而财税部门对于具有危废处理技术的企业设立建立项目补贴,并对企业开发处理技术实施奖励政策。
如何对研发类化学废弃物进行安全、妥当的处置是亟待关注的一个问题,赵国靖委员建议,要建立健全化学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制度。不仅要对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实验室的排污设定原则性的要求,并且要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对实验室化学废弃物逐步实现从收集、储藏、处理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管,使得相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应明确使用单位是处理化学废弃物、残余化学品的责任者,也是处理现场。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并给予受训人员培训证书”,赵国靖委员建议,获得证书的人员负责化学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并落实岗位责任制。一方面通过培训来提升实验室管理员的素质;另一方面借助培训来增强各高校院所、新药研发公司的环保意识。
赵国靖委员还建议,配发统一的高密度聚乙烯密闭废液桶、废硅胶收集桶。不同的废液种类,应选择不同的容器颜色。同时,配发本市统一的化学废弃物质登记卡,注明有机废液、无机固废、废弃硅胶的主要成分、收集时间、实验室名称及地点、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化学废弃物质登记卡的使用一方面规范了管理,提高了废弃物处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准确详细地统计化学废弃物的信息,为日后的处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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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22个大类危废进行收集,运输,储存,处置。
危险废物施工:残留化工装置及设备的危险废物收集施工,氮气置换,吹扫收集,包装,运输,处置。
危险废物减量化:现场采用设备或者化学方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减量化处置,高能减量90%,能大幅减小现场危废外运工程量。
危险废物转化:通过技术和装备,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物理或化学转化。将危险废物转化为一般固废,简化处理程序,大幅降低处理费用。
化工装置停产停车后,系统和罐区系统滞留大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存在很大的危险因素。尤其在化工装置拆除前,处于安全及环保因素,需要对系统内残留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并且对设备进行化学清洗达到动火拆除条件。
在危废处理、残留危险品处置方面,具有环保施工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危险品经营许可资质,化学清洗资质,安全施工许可证,化工拆除资质等。具有安全,环保,清洗等组成的处置技术小组。能保障处置过程的安全及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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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乳化液处理技术
废乳化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的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内含三个小代码900-005-09、900-006-09、900-007-09,危险特征为毒性(Toxicity)。国内产生废乳化液的行业主要有机械加工行业、电子行业、表面处理行业等,主要污染特征为高有机物。
目前,废乳化液处理处置技术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具体工艺有隔油法、吸附法、气浮法、化学絮凝法、化学氧化法、电化学氧化法、膜处理法、生物处理法、超临界氧化法、蒸发法、焚烧法等等。
隔油法是利用废乳化液中的油密度与水的差异,通过物理的方法使油水分离。鉴于废乳化液中的油是以乳化油形式存在,往往需要配套破乳工序,破坏乳化油的稳定状态,强化油水分离效果。“破乳+隔油”的组合适用于各种浓度的废乳化液,是一种性价比较高的处理手段。
吸附法是利用吸附介质将废液中的有机物吸附。由于吸附介质的吸附容量有限,一般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的废乳化液处理,常用于深度处理环节。
气浮法向水中通入或设法产生大量的微细气泡,形成水、气、被去除物质的三相混合体,使气泡附着在悬浮颗粒上,因黏合体密度小于水而上浮到水面,从而去除废液中的有机物。根据气泡产生的原理,气浮法可进一步分为电解气浮和溶气气浮。电解气浮是利用外加电场电解水产生微气泡,溶气气浮则通过加压在溶气罐内形成溶气水再减压释放出微气泡。在废乳化液处理过程中,气浮法往往也投加一些药剂(破乳剂、浮选剂、絮凝剂等)强化除油效果。对来料浓度波动的适应性相对差及二次废物浮渣的难处置是限制气浮法应用的两大难题。
化学氧化法是向废乳化液中投加氧化剂,将废液中的有机物氧化,从而去除污染物。化学氧化法根据氧化条件的不同分为常规氧化法和催化氧化法。化学氧化法由于氧化剂成本较高,适用于中低浓度废乳化液或者高浓度废乳化液中不完全氧化需求。
电化学氧化法是在电解槽中放入废乳化液,通过直流电,在阳极上夺取电子使有机物氧化或是先使金属氧化为金属离子,然后金属离子再使有机物氧化的方法。电化学氧化法通常会加入一些物质,提高电流效率。整体来说,电化学氧化法投资和运行费用比较高。
膜处理法是利用孔隙较大的无机膜,采用交叉流动的方式,在一定的压差和紊流流动的情况下,废水中大部分极性分子能通过膜,而所有非极性分子(如胶体微粒)和分子量较大的物质则不能通过膜而被截留,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随着无机膜的发展,废乳化液的膜处理法已有小规模应用。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机物的降解,去除废乳化液中的有机物。通常采用以“厌氧+好氧”为核心的生物处理工艺。厌氧即在厌氧状态下,废乳化液中的有机物被厌氧细菌分解、代谢、消化,使得有机物含量大幅减少,同时产生沼气的一种的处理方式,通常采用第二代厌氧反应器和第三代厌氧反应器形式。好氧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在有氧气存在的条件下进行生物代谢以降解有机物,使其稳定、无害化的处理方式。在“厌氧+好氧”的核心生物处理工艺上,再结合废乳化液的成分特点,相应地增加生物除磷或生物脱氮环节。生物处理法有占地面积大、运行费用低、受环境温度影响大等特点。
蒸发法是利用蒸汽加热废乳化液至沸腾,将废乳化液中的水份以蒸馏水的形式冷凝下来,从而将废乳化液转化为高浓度的废乳化液和蒸馏水。该方法适用于处理较高浓度的废乳化液,但由于蒸发法本身不降解有机物,高浓废乳化液和蒸馏水仍需做进一步处理处置
焚烧法就是利用高温(900~1000℃)燃烧废乳化液,废乳化液中的有机成分通过回转窑及二燃室充分燃烧。由于废乳化液含水率仍然较高,进入焚烧系统需配伍或者进行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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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30 01: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