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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排除进出口货物在海关中的各项问题,让您的货物顺利通关!
万享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Vanha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hanghai) Co.,Ltd.
联系人:刘杨 : 电话:
公司简介
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万享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的属下物流公司。我司进出口清关代理网点遍布全国各大口岸。可帮助您解决清关的各项疑难问题!本公司拥有数百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的报检员及海关总署批准的报关员,经验丰富的报关顾问,熟悉海关法规政策、商检政策、商务部政策的客服团队,为您排除进出口货物在海关中的各项问题,让您的货物顺利通关。十七年来专注于各国食品,木材,化工品,化妆品及新旧设备等进口报关清关业务,外贸进口代理,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代理各种食品,干果 坚果 果仁等进口代理报关、清关、货运代理、物流运输等服务。全程为广大客户提供进口代理、货物运输、报关清关等进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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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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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1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标出。
5.2.2 各种配料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好在……之前食用”,或“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佳”,或“……之前饮用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以上为进口食品的简要概述,需了解详细流程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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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7月11日电 (记者 陈静)上海出入检验检疫局11日透露,2017年上半年,上海口岸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88320批,货值45.47亿美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中564批次、1512吨食品未予准入进口,并采取退运销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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