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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原产地证,全称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简称中智原产地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的就中智两国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减免待遇的证明文化。签证依据为《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采用证书格式Form F,一正二副。正本为淡蓝色,印有钮索图案底纹。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用英文填制。每份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编号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出口商的法定全称、地址(包括国别)。出口商是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其名称、地址与注册档案一致。如货物经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代理出口、申请人要求填写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代理商是台湾公司的暂不予签发。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如与栏相同,可填写“same”。如有多个生产商,应一一列明。如不知道生产商名称、地址,可填写“Unknown”。
第三栏: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受货人是智利企业,也可同时注明受货人和进口商,例如:“Citibank NA Chile on behalf of Chile Company SA”.,如终受货人不明确时可填“To order”。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已知情况)
此栏中离港日期指货物装运后经中国海关驶离中国国境日期。船只/飞机/火车/货车编号按实际班次填写。如班次不详可只填“BY SEA”或“BY AIR”。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如经境外港口中转,可加填“Via***”。卸货口岸应为智利境内口岸。
第五栏:仅供使用
此栏供进口国使用。
第六栏:备注
此栏可不填或按申请人需要填写客户订单号、信用证号等相关贸易单证信息。如证书涉及非缔约方***,则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别。
第七栏:项目编号
一份证书项目编号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按照***唛头填写,若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此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十三栏的空白处粘贴。唛头过多可加接附页。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见提单”、“见***”等字样。
第九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此栏应填写商品总称、具体的商品名称及使用的原材料。产品的描述应以能确定税目号为准。应在商品描述结束时加打“***”或“/”。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包装数量及总包装数量,总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如货物无包装,应填写“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
第十栏:HS编码(6位数编码)
此栏根据第九栏的商品描述填写6位数HS编码。其中第4位和第5位之间加点隔开。
第十一栏:原产地标准
如产品为完全原产,填写“P”。
如产品含区域成份≥40%,填写“RVC”。
如产品符合特定产品加工标准,即产品的HS编码发生章改变或子目改变;或产品所含区域价值≥50%,填“PSR”。
第十二栏: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他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该栏应注明商品的毛重(以公斤为单位)或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
第十三栏:***号、***日期及***价值
此栏所填写的***号和***日期与出口***一致,且***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申请及签发日期。***价值填写离岸价(FOB)或到岸价(CIF),以美元为单位。
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出口商中英文印章。出口国为中国,进口国为签约国。申请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十五栏: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加盖FORM A签证印章,注明签证日期、签证地点,并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所填写的签证机构应是在智利海关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证日期不能早于第十四栏的申请日期。证书正本和第三副本均需加盖印章。
一、证书第二副本、申请书及商业***合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二、、证书签发后遗失或出口商需更改证书内容的,可重新申请FORM F证书。如出货日期距重新申请日期已超过30天的,可在证书第十四栏、第十五栏填写原申请和签证日期。重新申请的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两个月。
三、、FORM F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申请人可在货物出口前30天或出口后30天内申请办理FORM F证书,超过该期限,不予受理。
五、如果证书第七、八、九栏或其他栏目的内容一页证书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所加附页均需标注证书号,并在证书号后标明页数,如Page 1、Page 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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