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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刊登锅炉、消防器材、高压容器广告须有环保、劳动、公安等部门证明;度量衡器广告须有计量部门证明;征地、迁坟、扩建等广告须有城建、土地等部门证明;
6. 刊登招生及开办各种学习班广告须有本单位介绍信和市、县(区)教育办公室批准证明;
7. 公告、通告、遗失声明、寻人寻物、拾物招领等广告须持有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应证明;
8. 广告内容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如有不妥,本报有权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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