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律师长江联合亏损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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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雪平。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宝鸡市监察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月29日被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卫军,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平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平及其辩护人马卫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雪平在担任凤翔县某某镇财政所预算会计期间,将暂存于其本人陕西农商银行账户某某镇教育系统上缴的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708728.94元,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11月28日分别从该农商银行账户向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3笔,共计1704300元,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2笔,共计550000元,提现4428.94元。
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雪平通过转账及第三方代扣平台先后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转向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青西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期货公司用于期货交易,共计2450207.27元。
2017年12月26日,在凤翔县某某镇财政所对账之际,王雪平向某某镇财政所专户交款120000元。2017年12月27日王雪平向某某镇财政所所长李某1承认其挪用公款进行期货交易并全部亏损。2018年1月10日,王雪平委托宝鸡市监察将其期货账户余额提现43420元归还凤翔县某某镇财政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雪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雪平辩称,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雪平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雪平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雪平无前科,系初犯,对被告人王雪平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雪平在担任凤翔县某某镇财政所预算会计期间,将暂存于其本人陕西农商银行账户的某某镇教育系统上缴的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708728.94元,从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11日分别从该农商银行账户向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1笔,共计1154300元;从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12日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2笔,共计550000元,提现4428.94元,用于期货交易。
2017年12月26日,在凤翔县某某镇财政所对账之际,王雪平借款向某某镇财政所专户交款12万元,2017年12月27日,王雪平向某某镇财政所所长李某1承认其挪用公款进行期货交易并全部亏损。2018年1月10日,王雪平委托宝鸡市监察将其期货账户余额提现43420元归还凤翔县某某镇财政所。
综上,王雪平挪用公款1708728.94元,归还163420元。
另查,被告人王雪平在某某镇财政所对账期间主动向单位领导坦白其犯罪事实,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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