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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更新时间:2024-04-25 10:20:03 信息编号:071dlu86pdf53e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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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上海市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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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8-2019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化和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提升,着力实现发展和创造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关于贯彻<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需准备的资料
1、本区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本区引导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三、关于项目申报程序
(一)关于项目单位申报
1、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电子版),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准备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项目单位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有关部门(各区联系人、电话和单位详见附件3)。
2、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3、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二)关于区转报
1、请各区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纳入到各区项目库,并将拟申请本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基本信息表导入到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项目申请表(请登陆进入)。
2、请各区委托中介机构通过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对筛选后拟申请本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打印出项目申请表(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同时,请各区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排序。
3、对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服务业项目,请各区在项目汇总表备注中予以注明。
4、请各区编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等)。区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财政对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崇明、金山、奉贤承诺以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配套)。
(三)关于材料报送
1、信息系统报送。请各区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将本区转报的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通过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2、纸质材料报送。请各区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由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经委(商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12楼上海投资咨询公司。</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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