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余杭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其他内容变更
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名称变更登记情况表
3.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原件)。
3.监理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备案表。(招投标提供)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原件)。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增加工程造价的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纳凭据。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施工合同。
⑤增加部分招投标手续。
⑥增加部分的开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⑦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⑧增加工程造价的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纳凭据。
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开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增加施工内容的
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
1.项目报建单及工程类别核定表或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备案表。
2.施工合同。
3.开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增加工程造价的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纳凭据。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
1.项目报建单及工程类别核定表或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备案表。
2.施工合同。
3.开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增加工程造价的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纳凭据。
5.属外地进余杭区施工企业,需提供《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正本。
6.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 项目经理保管凭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中止施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经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
五、遗失补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刊登在区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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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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