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知识产权;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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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商...
商标,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因此商标的保护规定较一般商标严格。而且,商标还拥有不同于一般商标的认定步骤。下面将为您介绍商标的认定以及商标的保护规定。
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条: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以下简称商标)、《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和地区作为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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