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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转让股份时放弃管理权和分红的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11-07 15:22:52 信息编号:236770919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转让股份时放弃管理权和分红的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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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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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转让股份时放弃管理权和分红的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转让股份时放弃管理权和分红的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部分股东在转让自己的部分股权时,时常存在以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收益条款,即通过承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在实际收取的约定收益前提下,放弃对公司的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权益和股份分红。那么,这中放弃管理权和分红的收益条款有效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约定后,对于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的约定收益条款,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都应该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等协议,如果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上述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协议。

  而约定的收益条款作为该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里面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分红及接受另一方股东的固定收益等特别约定收益条款,因基于股东们平等自愿协商,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特殊安排便是有效的。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高体现,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有效,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依约履行。各位股东在利用这种特殊约定实现自己的大利益时,关于协议的订立应当慎重。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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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吴丹律师
办公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33号亚太企业大厦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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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快车整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 2018-01-29 1423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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