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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来源: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2020-01-02 13:59
各街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化和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提升,着力实现发展和创造生活。现组织开展2020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一、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范围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关于贯彻<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中明确的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本区范围内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服务业项目。
4、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三、申报材料
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项目申报要求
1、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基本信息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于2020年1月22日前,经由项目单位所属镇、园区盖章后,提交至区商务服务业发展科(泰和路245号3号楼304室,联系人:邹舒洁;联系电话:56178129),电子版材料通过网址:http://apps.shbsq.gov.cn/psout/html/index/bszjfc/index.html进行申报。
2、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3、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
宝山区商务
2020年1月2日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1市申报指南.doc 附件2市申请表.doc 附件3市基本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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