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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2018年税务非正常企业罚款力度大增

更新时间:2018-08-07 20:11:39 信息编号:20506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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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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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2018年税务非正常企业罚款力度大增

服务项目
税务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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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区域
江浙沪地区
注意啦,注意啦,新规出炉,别再不重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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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调整两项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一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三“违反纳税申报类”第(一)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五)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施行时间;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生活里不必要渴求别人的理解和认同,就像你没有理解和认同别人的义务。静静的过自己的生活,心若不动,风又奈何。你若不伤,岁月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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